呼和浩特新闻网8月1日讯 据《呼和浩特日报》报道(记者 苗青)记者昨日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日前发布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返还政策解答,其中就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具体条件、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如企业上年度欠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0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区域产业结构和环保政策。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为: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总额的50%返还企业;对去产能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总额的80%返还。
企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行网上申报,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登录(http://106.74.0.244;8082/comcalogin/#/comcalogin)进入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在统筹区选择“呼和浩特”进行申报;在旗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登录上述网址进入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在统筹区选择所属旗县进行申报。同时上传以下材料:企业书面申请;企业承诺书(需法人签字);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1至12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及上年度1至12月新增、减少人员申报表;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