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
·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常见手段有: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具体表现为:
·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罪行、逃避打击;
· 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集资参与人群体等。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3)打着“养老”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以投资养老公寓等为名,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举办讲座、免费体检等,引诱老年人投资。
(4)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承诺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5)某些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6)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广告,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非法募集资金。
(7)部分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谎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8)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进行非法融资,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9)部分商铺开发商非法将商城分成若干个小商铺,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进行非法集资。
套路一:“短平快”
很多投资人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会觉得新成立的公司要做口碑,不容易倒,然而就有一些平台抓住了投资人这种赚一笔快钱就走人的心理, 坑了投资人。近来,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呈“短平快”的新特点,已告破获的“小生优服”非法集资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不久前,南京警方向媒体披露了“小生优服”非法集资案背后的套路和细节。据了解,“小生优服”宣称自身是一家综合型互联网公司,涉及生活服务、广告、游戏、社群、媒体内容、公益慈善、大数据等领域。事实上,“小生优服”无任何实际投资项目,而是通过拉人头、做任务、充值等方式,许诺高额回报,更是不惜重金夸大宣传,欺骗大量集资参与人投资、充值。该平台上线后3个多月已非法吸纳资金1.62亿元。令人惊讶的是,“小生优服”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80后、90后,更有不少年轻“投资者”明明清楚其中存在的风险,却仍旧抱着侥幸心理追求高收益。一位投资人表示,这么高的收益,想到平台最后肯定会“跑路”,但以为至少能撑个一年,没想到就3个月,这么快就跑了。另一位投资人则说,其实也知道是个庞氏骗局,后面的人要接盘,没想到自己成了最后接盘的人。
不同于以往的“放长线”,这类非法集资案件呈“短平快”特点,短时间内如病毒复制一般迅速扩张蔓延。不少不法份子甚至聘请团队提供专业化一条龙的推介“服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吸收巨额资金,有的“见好就收”,捞一票就跑路,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一旦案发,所谓的公司法人很多是挂名的,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群众维权困难。
警方提醒,此类非法集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目的性很强,成立之初就做好了“跑路”准备,一直隐身幕后。公司明面上的法人或负责人都是是精心挑选后“聘请”的傀儡。
如何避免此类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应该警惕的就是惊人的投资回报。投资陷阱给出的诱饵,往往会高于法律规定的收益率。二是对于短期投资理财项目更要核查其真实性,避免踏入虚假投资的雷区。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合伙经营等均存在投资风险,群众还需提高风险意识,尤其对承诺还本付息的项目更要警惕。
警方提醒投资人,要多关注主流媒体和互联网宣传,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多向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家人、好友咨询,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准确识别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审慎决策,谨慎投资。一旦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应通过法律渠道来反映情况、提供证据、表达诉求。发现被骗后保留相关证据,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留存个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积极配合警方开展查证工作。
随着虚拟货币逐渐为大众所熟识,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近日,好几个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旗号的非法集资窝点被警方端掉。其中,外籍人士张某在境外成立的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100多亿元。
据了解,张某的公司专门从事在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该公司对外宣称他们所经营的“某某币”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并且号称是在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该数字货币可以流通,增值迅速,能让投资者“一夜暴富”。之后,张某等人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涉案人数百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亿元。目前,张某等人已被警方抓获,并以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受到了刑事处罚。
境外虚拟货币市场的暴涨暴跌让试图投机获利的人对数字货币市场充满幻想,但实际上,在中国,从事虚拟货币发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2017年9月,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正式发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化程度高。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二是跨境化明显。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三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具有较强蛊惑性。
警方提醒,要理智看待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只是该技术的低端应用,并非高大上的投资机遇,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从目前技术发展来看,数字货币目前也不能替代实体货币,区块链技术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金融创新”,仍有“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充斥其中。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识破这些“金融创新”背后的陷阱。投资常伴风险,想要高收益必然要承受高风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能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注意学习金融和投资相关知识,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承受度,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实现自己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
·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违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也就是说,社会公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利益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刑事案件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 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的广告是否可信?
投资理财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投资者要慎重辨识风险,不要受广告诱惑盲目投资。
· 获得过多种荣誉称号的投资公司是否可信赖?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该看它的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而不能单纯凭其荣誉称号作出判断。
· 某些企业以经营超市、养殖、种植、房地产开发等实体项目为名集资,是否值得投资?
投资者一方面对这些项目要进行认真甄别,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所谓的超市、养殖、种植、房地产开发等实体项目只不过是引诱集资参与人参与的“空心项目”,没有真实业务。即使集资企业真的经营这些项目,其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支撑其承诺的高额回报,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 P2P借贷平台不能突破哪几条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突破4条红线:
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子女要加强风险意识,多与老人沟通交流。
二要关注养老机构的合法性、项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的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业,不得提前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住老年人。可以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养老机构应有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要注重养老服务与口碑。
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状况和需求,事先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口碑,选择经营时间长、口碑好的养老机构。
四要签订养老协议与押金协议,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
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斐林)
综合自(眉山网、建德新闻网、海南日报、凤凰网等)